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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2022-11-15 13:09:42 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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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07年3月14日,我市出台《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9日,原建设部等7部委修订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但我市与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存在差别,重点是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上的,国家准许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而我市只允许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购房户私下上市。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有必要对《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修订的《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以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原四川省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4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借鉴了其他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修订了保障对象范围。将原“中低收入家庭”修订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与国家政策规定一致。

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责任主体。

三是明确了优惠和支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是修订了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将原办法中“每套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修订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五是细化了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须交纳相关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

六是明确了政府回购价格、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确定方式。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评估,并按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价格须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七是明确了剩余房源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八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王祖宏

联系电话:0818—2120529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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