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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39.34万元!株洲公布8起非法占地违法案件

2022-05-23 16:25: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布了一批“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非法占地,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被处罚,最高罚款39.34万元。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湖南金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6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厂房及厂区道路,并于2021年8月完成建设。经实地测量,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8026平方米,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部2021年3月4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依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处罚决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7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3292平方米耕地处以30元/㎡的罚款,共计98760元;对非法占用14734平方米其他用地处以20元/㎡的罚款,共计294680元;总计处以罚款393440元。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修建南泉东路(栗合路至湘江大道段)新建工程项目,目前道路主体已建成,局部范围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地面积为4795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1087平方米,建设用地961平方米,未利用地2747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该项目属公益性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占用4795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南泉东路(栗合路至湘江大道段)新建工程项目(局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4795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共计23975元。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5月10日,该公司与株洲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租赁了沿江北路一处面积约3500平方米的场地,租期为一年,租赁费5万元。2021年5月中旬,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租赁土地上新建了4栋活动板房,同时水泥硬化了前坪及周边范围,用于白石港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的办公及员工住宿等。目前正在使用。

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782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响石岭街道白石港社区新建活动板房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公益类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湖南省《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决定对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82平方米土地给株洲湘江风光带有限公司;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78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8910元 。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村民委员会

经查,2019年,九塘村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党组织,该村原党群服务中心始建于1988年,陈旧狭小,布局不合理,且未办证。该村地处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2020年7月,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将原党群服务中心拆除重建,期间对拆除后的场地进行了清理平整,且扩大了用地范围。2020年12月25日,九塘村党群服务中心重建项目经省发改委批准核发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准字〔2020〕第47号)。2021年4月2日正式动工建设, 2021年8月中旬主体竣工。

目前,九塘村党群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223平方米(林地783平方米、建设用地440平方米),土地权属为九塘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沙洲嘴组新建党群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公益类边报边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223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2230元。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是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经查,2009年6月16日,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峰区清水塘办事处大龙村民委员会大华管理处签订了山林土地承租经营合同,承租面积1785亩,承租期限为70年,承租费用为每年31220元,每5年增加1500元。株洲市明峰实业有限公司在该租赁的土地上打造了明峰生态园。为解决游客防晒躲雨及上厕所的问题,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在明峰生态园内新建了观光凉亭, 2021年4月新建了公共厕所。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475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土地权属为华垅社区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华垅社区明峰生态园内新建建筑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未报先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给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9500元。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株洲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未经依法审批,该公司于2020年10月在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办事处明照村占用土地修建金城国际学校临时项目部,于2020年10月已建成投入使用,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现场的勘测,违法占地面积5636平方米(8.45亩),全部为一般耕地5636平方米(8.45亩)。经套合,该宗用地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36平方米土地;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罚款112720元(处罚标准:耕地20元/平方米)。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株洲曜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未经依法审批,该公司于2022年1月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桂花村占用土地修建“民生100”便民洗车点,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对现场的勘测,违法占地面积1378平方米(2.07亩),其中一般耕地1050平方米(1.57亩),建设用地328平方米(0.5亩)。经套合,该宗用地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78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图源: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3月22日,经石峰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循环集团在井龙街道郭家塘村范围内,利用原片石矿洞经营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项目,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达到环保要求,清洗过往的运输车辆,2021年6月,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在原片石矿洞项目附近新建了4栋活动板房及洗车平台,2021年9月初竣工,目前正在使用。

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29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土地权属为郭家塘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井龙街道郭家塘村新建活动板房及洗车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公益类项目建设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渌湘管线资源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土地给石峰区井龙街道郭家塘村;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92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584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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