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资讯!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您当前位置: 房产资讯>>头条>>

河北省住建厅通报2021年第四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2021-05-06 17:43:4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image.png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四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开发建设的卧龙山庄(B区、C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42871.53元的行政处罚。 

二、邯郸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案  

该企业在邯郸市建设的邯钢百二生活区三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邯郸市复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华宇燃气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该企业在滦南县建设的东黄坨加气站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北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河间市开发建设的河间市京南名邸7#、9#楼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邢台市信都区锦绣鹏程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锦绣鹏程幼儿园装饰装修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天主教衡水教区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在衡水市开发建设的衡水教区主教神甫综合楼、修女生活楼、宗教活动场所项目,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1条、《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等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57条、第73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505.8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聂丙立作出罚款25025.29元的行政处罚。 

七、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柒麟湾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越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南湖中央商务区核心区二期(A-06地块)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河北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放污水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建设的和平嘉园三期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与排水主管部门及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规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7条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秦皇岛聚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该企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济宁孔子文化旅游集团助力济宁市打造 ...

  •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质取胜赢 ...

  • ​江苏省海安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

  • 2021上海合作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 ...

  •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十三五”期间质量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