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方用受托方执行的企业标准,如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新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如果委托方的产品用的是受托生产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那么委托方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时,可以声明使用的是受托方的某某企业标准吗?还是说委托方必须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在没有国标、行标等的前提下),然后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是属于委托方自己的企标呢?
总局回复: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