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了网友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疑问。
问:
9月10号新颁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是要求企业将所有产品的执行标准,包括执行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等都要去这个“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吗?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包含在内?食品标签上标注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也需要在平台声明公开吗?
总局回复: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将产品或者服务的执行标准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该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