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闫冬)据企查查,8月5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截图来源:企查查
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提出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过合法授权,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快手网站及“快手”APP系由被告开发和运营,原告在获得电视剧《亮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快手”大量传播《亮剑》作品内容,且为整集播放,以结构化、专辑形式展现,原告多次对快手内的侵权内容进行投诉要求下线,敦促被告对侵权视频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重复发生。被告主动侵权故意性明显,性质极为恶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快手公司则辩称涉案视频由用户自行发布,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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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亮剑》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快手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果,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