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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威海中支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约定外利益

2019-05-08 22:36:5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2019〕4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威海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烟台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7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威海中支总经理助理季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威海中支电销渠道部负责人宋立群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经查,大地财险威海中支自2018年9月至10月,在承保车险业务时共向林某某等88辆车的投保人进行返现,涉及保费(交强险+商业险)20.81万元,合计向投保人返还现金3.1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大地财险威海中支罚款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季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宋立群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2019〕4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威海中支)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48号

主要负责人:张其浩

当事人:季杨

身份证:37232119860927XXXX

职务:大地财险威海中支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宋立群

身份证:37063219670610XXXX

职务:大地财险威海中支电销渠道部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财险威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案件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地财险威海中支自2018年9月至10月,在承保车险业务时共向林某某等88辆车的投保人进行返现,涉及保费(交强险+商业险)208141.57元,合计向投保人返还现金31406.3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车辆保单、任免文件、谈话笔录、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大地财险威海中支罚款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季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宋立群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烟台银保监分局

(烟台保监分局代章)

2019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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