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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之重 体现保护之严

2020-12-29 10:43:33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等。《指导意见》将为司法实践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有效指引,有力打击和遏制恶意侵权行为,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有益试点经验。

事实上,依据该意见的原则,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在系列案件中作出具有惩罚性质的判决,判赔金额近亿元。其中,2020年9月22日,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就腾讯公司诉深圳、厦门等3家公司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裁判,认定涉案群控软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6562万元。该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知识产权实施最严保护的理念。

只有惩罚之重,才能体现保护之严,这是一条基本的法理逻辑。《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依循了这样的逻辑。不过,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看,这一逻辑并未得到充分践行。有数据显示,我国九成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案和近八成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都不足10万元,而美国专利诉讼赔偿的中位数就高达1000万美元。显然,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太低,这与知识产权拥有者在产权方面付出的心血不成比例。

对于罚不重及由此导致知识产权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并一直在着手解决。从2013年8月第三次修订《商标法》,首次引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到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惩罚性赔偿金上限从3倍提高到5倍,再到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再得到加强。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不断增多,规定也日趋严格,但真正的司法案例并不多,给人一种束之高阁的感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现行法律中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准则和限制很难确定。这些词语本身含义就比较模糊,解释起来往往具有太多主观性,不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就有不同的标准。又如,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难以确定。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虽确立了侵权赔偿数额按照一定的顺序确定,但在实践中,赔偿数额仍然难以准确计算。

如何破解种种现实难题,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指导意见》很有参考价值。比如,关于“恶意”,《指导意见》如是定义:“指侵权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8条“故意的认定因素”;关于“情节严重”,《指导意见》也提出了8条“认定因素”;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指导意见》提出3个方面的计算依据。

深圳之外,其他地方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中比较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对“恶意”和“情节严重”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进行了详细的指导,细化了法律规定框架。

可以相信,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望在未来得到进一步完善,也可以期待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看到更多的尝试和配套指引的出台,共同构建起立体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质量报》【你说我说】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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