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号)
一、抽检编号为NCP21331000300530654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31000300530654;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1-03-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菜场(夏梅忠);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夏梅忠为界牌菜场的海鲜产品经营户,其经营场所面积为10平方米。当事人现已退休不在从事台州市开发区界牌菜场海鲜摊位32-1摊位上的经营事务,将摊位的具体经营事务交由其儿子夏福齐负责打理。夏福齐于2021年3月29日从椒江万济池菜场外面的一家流动摊点购进了6kg虾姑,购进当日未索取相关的证照及票据。尔后,夏福齐在界牌菜场海鲜摊位32-1的摊位售卖上述虾姑。上述虾姑的购进价格为170元/kg,销售价格为180元/kg,上述6kg虾姑已于抽检以后销售完毕。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1080元,非法获利6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虾姑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3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