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号),涉及仙居时时鲜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报告》(NO:20F1013625);购进日期:2020年10月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仙居时时鲜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10月8日购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在经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8日从仙居县南门副食品批发部购入食用植物调和油1箱(6瓶/箱)。截止到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已售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明确销售对象,当事人无法履行召回流程。截至2021年1月4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的相关投诉。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供货商仙居县南门副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2020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应街道城北东路193号的仙居县南门副食品批发部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仙居县南门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者阮林敏承认在2020年10月8日向仙居时时鲜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过6瓶罗星塔牌食用植物调和油,并提供了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供应商:福建罗星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综上,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