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显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9号)》,涉及绵阳市6批次不合格产品。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游仙区绵阳嘉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阳嘉川饮料有限公司抽取了2批次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431,规格型号:18L/桶,生产(购进)日期:2020-08-18;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452,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购进)日期:2020-08-17)。经检验,2批次包装饮用水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经调查,绵阳嘉川饮料有限公司主体已注销。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该案件终止调查。
绵阳市涪城区冯朝志送水店销售标称绵阳市涪城区众康纯净水厂生产的冰山玉泉饮用水、众康饮用纯净水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包装饮用水专项抽检任务,在绵阳涪城区冯朝志送水店抽取了1批次冰山玉泉饮用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707;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8-09)和1批次众康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706;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08-09)。经检验,2批次包装饮用水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0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众康纯净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35元(大写:贰佰叁拾伍元整);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众康纯净水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涪城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生产标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
涪城区局已于2020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涪城区众康纯净水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涪城区冯朝志送水店违反了《四川省“三小”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三小”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三小”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查验和索要了对方资质及报告,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涪城区冯朝志送水店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义务。涪城区局要求其今后进一步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涪城区局已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涪城区冯朝志送水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绵阳市涪城区浙景辉超市销售的干百合、竹笋干
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蔬菜干制品专项抽检任务,在绵阳市涪城区浙景辉超市抽取了1批次干百合(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848;生产日期:2020-07-12)和1批次竹笋干(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847;生产日期:2020-06-02)。经检验,干百合、竹笋干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浙景辉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查验和索要了对方资质及报告,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涪城区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浙景辉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义务。涪城区局要求其今后进一步严格遵守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涪城区局已于2020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涪城区浙景辉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