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涉及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西区三层食堂)经营的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西区三层食堂)购进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年6月25日,规格:1千克/包)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项目实测值14.3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实测值0.906g/100g(《检验报告》编号:(2020)MJHY-D51351),该项指标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西区三层食堂)采购的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实际含量与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注代号: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含量要求不相符,标签含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预包装食品未查验相应批次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行罚字﹝202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鸡精调味料为外购,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怀疑生产厂家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或生产加工过程搅拌不均匀,或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添加。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整改复查:2020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