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陈娟女)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十三号),涉及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002737901黄豆芽。
通告原文:
一、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002737901黄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002737901;产品名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07-3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朱夏凤;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2020年8月31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0911357)。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并未发现7月31日购进黄豆芽,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朱夏凤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31日向他人购买了5公斤黄豆芽,并在温岭市松门第二菜场内摊位上以6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除1公斤黄豆芽用于抽检,1公斤用于备样,剩余3公斤黄豆芽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共计经营额为30元。
(二)2020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No:2010911357检验报告显示,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0911357)并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自2020年9月2日起开展召回工作却无法召回。
(三)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为10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1名。
朱夏凤销售不合格的黄豆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温市监处(2020)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