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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处罚

2021-06-17 13:12: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28号)。处罚书全文如下。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28号

  当事人:济南市钢城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

  负责人:金强

  住所:钢城区*****

  身份证号码:379004************

  联系电话:18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钢城区*****号

  2021年5月10日,我局收到群众走访举报,称从济南市钢城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标签上显著位置明显色差标有“钙铁锌”未标注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人能够提供购物小票和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1瓶。

  2021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在经营场所正常使用的货架上发现被举报的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8200100,生产商:沁阳市康源食品厂,净含量:380ml,生产日期:2021/02/26,保质期:12个月)13瓶,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出具执法文书(文书编号:钢城市监食查扣[2021]19号)。

  2021年5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5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26日从济南新文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条形码:6970950171102)15瓶,购进价格4元/瓶,销售价格5.5元/瓶,销售2瓶,被扣押13瓶。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82.5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瓶体标签右上方标注有“钙铁锌”字样,背景色为白色带反光银边的六边形,与其他部分金色背景形成明显色差。其中“钙”字颜色为绿色,高度0.7厘米;“铁”字颜色为蓝色,高度0.8厘米;“锌”字颜色为红色,高度0.8厘米;其下方标注“芝士奶昔”,颜色为绿色,高度1厘米;标签上其他文字高度均小于0.5厘米。综合以上情况,属于为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认定为特别强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应当标示具体含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食品经营许可证,6.金强身份证复印件,7.李**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1份,9.购进单据1份,10.济南新文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2021年6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特别强调含有“钙铁锌”未标示钙铁锌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如下: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黄桃味乳酸芝士奶昔乳味饮料1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大写:三元整);

  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49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903元(大写:肆仟玖佰零三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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