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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常州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罚字〔2020〕9号)

2020-12-15 17:27:33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罚字〔2020〕9号

当事人:常州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振隆

海关代码:3254940001

当事人委托上海汇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非医用防护面罩等6项货物。其中,第5项为一次性塑料眼罩10000个,申报价格FOB9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2690909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2645916。

经查,第5项出口货物实际为医用隔离眼罩,应归入商品编号9004909000,出口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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