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广水天成医疗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0-21 21:03: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20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广水天成医疗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54号

当事人:广水天成医疗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六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宏

海关编码:4215961050

2020年6月3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淇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SINJUNG MASK牌9.5CMX17.5CM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600千克,申报总价为79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90,报关单号22292020001749034。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630790001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2020年9月1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浦江关缉告字〔2020〕0062号)。同日,当事人提出申辩。现业已经我关复核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 ...

  • 陕西省药监局建设实训基地全面提升质 ...

  • 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隐形眼镜 ...

  • 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员干部 ...

  • 2020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氢能产业大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