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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2020-10-19 16:4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陈娟女) 2020年10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0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涉及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领域。

一、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发布含有“储藏、设备平台”等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万元。

二、合肥乐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京东网店发布的广告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7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绩溪蜜晨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预防胃溃疡”“预防胃病”“降压降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布含有“防癌抗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宣传普通食品的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3月,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四、泗县农生农资经营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美国进口一喷绿”等内容的化肥广告,但其产品并非美国进口,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4万元。

五、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抗疫”等内容的金银花芦根茶产品广告,并在“卖之秀”网站发布含有“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2月,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六、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距离阜阳火车站、颍东高速入口约10分钟车程,约30分钟可达高铁西站”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8月,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七、杨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长江”“武昌湖野生鳊鱼有机淡水鳊鱼”等内容的广告,与该店并无长江及武昌湖鱼销售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0.1万元。

八、石台县仙寓镇硒有缘农家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獐子”“野猪”等野生动物制作的菜品图片、字样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7月,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九、蚌埠创伤康复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断指再植、断指再造……成活率在98%以上”“蚌埠市天润集团的一名职工两个指头完全离断”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1万元。

十、铜陵渡江口腔医院弹窗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案

当事人通过企业网站发布弹窗广告,未对弹出广告标明关闭标志,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十一、黄山蓝莓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及产品外包装等媒介发布含有“恢复视神经疲劳,改善睡眠,增强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降低血脂、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7月,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406元。

十二、宿松县石鑫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野生甲鱼同养殖甲鱼最大区别是底板……”“珍品才有回头客,今天三位客人预定野生甲鱼”等内容的野生甲鱼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与警告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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