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案

2020-10-16 22:40: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案。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6号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案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6号

在其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案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91650105660641436G

赵翔宇

在其乌鲁木齐第106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50盒药品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9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5日内改正;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50盒;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0万元。

主动履行

(已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4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甘肃省“质量月”活动异彩纷呈

  • 南宁市及兴宁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南 ...

  • 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积极引导 ...

  • 福建省厦门市东渡港

  • 东风本田——品质铸就英雄本色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