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6号 | 在其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案 | 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 91650105660641436G | 赵翔宇 | 在其乌鲁木齐第106分店里存放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50盒药品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9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5日内改正;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50盒;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0万元。 | 主动履行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