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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淮南润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29 15:0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60号)。

当事人: 淮南润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0MA2U23FM28(1-1)

住所(住址): 淮南市山南新区万茂城万商城万商水岸商业街3号楼201-259号

法定代表人: 刘正满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略

2020年3月18日,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淮南润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面粉的情况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的面粉,经当事人确认,投诉人购买的面粉和提供的购物小票属实,并提供了购进和销售“不二芯TM麦芯家用粉(小麦粉)”(规格: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0/01/09 19:27:19合格)的票据和清单。

2020年3月24日,我局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2020年4月20日,我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淮南润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其“淮南市胡明星(不二芯 )”客户提供,是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但麦芯家用粉喷码信息内容无受托单位的工厂字母代码,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出厂喷码不一致”,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殷晨啸(负责办理该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相关事宜,委托时间:2020年3月18日至案件办理结束)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2020年4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予以签名认可。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粉是2020年

2月09日从“田家庵区新纯百货店”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标称“不二芯TM麦芯家用粉(小麦粉)”(规格: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0/01/09 19:27:19合格)80袋,销售27袋,剩余53袋已退回 “田家庵区新纯百货店”。该批次面粉购进价:12.00元/袋,销售价:14.90元/袋。经生产企业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面粉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192.00元,违法所得78.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任务来源;

2.协助调查函及回函各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经营的面粉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正满、授权委托人殷晨啸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润家超市验收入库单”、“商品出入库明细报表”、“采购退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时间、数量、成本价和销售价;

5. “销货清单”、田家庵区新纯百货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6. “采购退货单”、“关于面粉生产日期有关问题的召回赔付公告”及相关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产品退回情况、召回情况及赔付情况。

2020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罚告〔2020〕8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接到投诉核实情况属实后,立即对货架及仓库进行排查,联系供货商将库存53袋面粉退回。并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召回赔付公告,告知消费者对已售出的此批面粉进行召回和赔付,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元叁角整(78.30元);

2、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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