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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生五金经营部(刘春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罚

2019-09-27 10:53: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生五金经营部(刘春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24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生五金经营部(刘春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16738489770A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38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刘春红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6月份左右从一名推销员处购进“SKF”轴承251个型号共2133个店内销售。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中249个型号共2117个属侵权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133267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2张、询问笔录1份及情况说明1份;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受托人身份复印件一份;3、商标权利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投诉书1份、商标证书材料复印件1份;4、商标权利持有人出示的鉴定报告一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轴承2117个;2、罚款人民币33316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

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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