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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秀山支公司违法遭罚 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05-11 23:50:5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 存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将员工直接销售的71笔商业车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人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总额124787.08元,套取手续费合计27750.07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决定对罗昌坤警告并罚款1万元。

官网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正式开业,注册地址为重庆市秀山县,公司注册资本407,60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诚保险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4%;第二大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77%;第三大股东为DB损害保险公司,持股比例15.0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0号2-6

主要负责人:谭华涛

当事人:罗昌坤

身份证号:50023919831127****

职务: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时任经理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咸碱沟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黔江银保监分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存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将员工直接销售的71笔商业车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人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总额124787.08元,套取手续费合计27750.07元。

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时任经理罗昌坤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罗昌坤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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