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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违法遭罚 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0-05-11 23:50:1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存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至6月,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将2名业务员直接销售的20笔商业车险业务虚挂为4名代理人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总额55626.47元,套取手续费合计11373.04元。

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王久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黔江监管分局决定对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黔江监管分局决定对王久江警告并罚款1万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五大股东分别是:上海万通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供销综合商社、上海浦东新区经济贸易总公司、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上海航天经济发展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518号7楼

主要负责人:王久江

当事人:王久江

身份证号:51352319741202****

职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官坝路黔龙阳光花园龙锦郦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黔江银保监分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存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至6月,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将2名业务员直接销售的20笔商业车险业务虚挂为4名代理人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总额55626.47元,套取手续费合计11373.04元。

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王久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王久江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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