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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比特信披不知谁是实控人 董事长颜军等2人吃警示函

2020-05-11 17:05:2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6号)显示,经查,珠海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300053.SZ)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有关公司控制权归属信息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23日,欧比特披露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与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公司7.56%的股份,同时公司股东颜军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放弃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前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于2019年12月完成。2020年3月9日,欧比特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表示目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在格力金投取得控制权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月19日,欧比特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表示,公司在上述预案中有关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披露属于理解、表述错误,同时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更新后)》,将相关表述更正为“格力金投是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有关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披露不及时。2019年12月30日,欧比特与中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青岛欧比特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346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9%,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3月9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欧比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颜军作为欧比特董事长、段一龙作为欧比特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欧比特和颜军、段一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欧比特成立于2000年3月20日,注册资本7.02亿元,于2010年2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颜志宇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6亿股,持股比例15.08%。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当事人颜军自2008年3月21日至今任欧比特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0年5月16日;段一龙自2017年5月17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

欧比特于201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表决权放弃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及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欧比特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与公司股东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余东西精华金融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协议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5307.1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7.56%(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7.62%)。2019年11月22日,控股股东颜军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的承诺函》,约定《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颜军将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0.5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5%,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2.57%)的股份表决权。上述事项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持有上市公司1.056亿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8%(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15.20%),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欧比特于2020年3月9日发布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显示,格力金投正在逐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若其未来完成了改组董事会等事宜,届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为格力金投,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则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还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格力金投未来何时取得控制权,以及是否取得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在格力金投取得控制权之前,公司目前尚无实际控制人,本次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无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1亿股(含2.1亿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7.2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中的5.97亿元拟用于人工智能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4亿元用于高可靠数据存储芯片项目,3亿元用于基于人工智能探测、检测设备研制与智慧排水管控平台产品化项目,4.3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欧比特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更新后)》显示,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7.02亿股,格力金投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8%,是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金投为格力集团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国资委持有格力集团100%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格力金投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欧比特于2020年3月9日公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显示,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6295.86万元转让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青岛欧比特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青岛欧比特30%的股权,青岛欧比特将成为公司参股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6号

关于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颜军、段一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颜军、段一龙:

经查,珠海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有关公司控制权归属信息披露不准确。2019年11月23日,欧比特披露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与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公司7.56%的股份,同时公司股东颜军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放弃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前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于2019年12月完成。2020年3月9日,欧比特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表示目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在格力金投取得控制权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月19日,欧比特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表示,公司在上述预案中有关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披露属于理解、表述错误,同时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更新后)》,将相关表述更正为“格力金投是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有关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披露不及时。2019年12月30日,欧比特与中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青岛欧比特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346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9%,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3月9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欧比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颜军作为欧比特董事长、段一龙作为欧比特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欧比特和颜军、段一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5月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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