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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执业劲胜智能审计5宗违规

2020-05-11 17:00:3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号)显示,经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300083.SZ)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文爱凤、王培、陈芝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文爱凤、王培、陈芝莲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2008年1月29日,劲胜智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138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设立。股东为(香港)劲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东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35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2500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亿元,2010年5月18日本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注号为"4419004000634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7年7月,劲胜智能全称由“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9月,是在上海注册的中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目前员工人数近千人,CPA人数近500人。事务所原名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更名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3号

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文爱凤、王培、陈芝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文爱凤、王培、陈芝莲: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华所)执业的劲胜智能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负毛利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劲胜智能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二是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滞销存货的单价和数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众华所在对公司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审计时,利用了公司管理层所聘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的评估工作,你们没有对银信评估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核实银信评估的评估范围是否恰当完整,未对银信评估确定的公司存货单价和数量是否可以用作存货计价认定的审计证据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审计人员对劲胜智能往来款的函证交由公司寄出,同时对部分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并在底稿中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众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众华所和文爱凤、王培、陈芝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众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5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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