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律师告诉您什么时候用哪条?

2019-03-14 10:26: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么多法律、法规,每个法律、法规又那多条款,一旦汽车出了质量问题,用户到底是看哪部法律、法规、依据哪条能够知道自己占理还是不占理?

《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频道法律顾问王娜娜告诉我们:当家用汽车产品发生纠纷的时候,适用频率最高的当属上述五部法律、法规那么,如何应运这五部法律、法规呢?下面王娜娜律师就这五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区别做一些解析。

一、效力级别

《产品质量法》、《消法》、《侵权责任法》这三部法律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一般法;《召回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特别法;《三包规定》是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属特别法。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部门可以发现,一般法的位阶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位阶大于部门规章,同时,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一般法是对普遍的、通常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而特别法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在家用汽车产品纠纷案件中通常优先适用《三包规定》和《召回条例》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区别

(一)《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除军工产品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小到一根牙签,大到汽车、民用飞机等都属于其规范的范畴,也就是说家用汽车产品如果出了质量问题除了可以适用《三包规定》外,还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消法》规范的内容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这里的“生活消费”既包括生存型消费,如吃饭穿衣;也包括发展型消费,如个人培训;还包括精神或者休闲消费,如旅游、娱乐等。

2. 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购买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主体都是本法规定的消费者。

3.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的,参照适用本法。本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从性质上讲,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是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主要保护交易弱者一方的法,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农民的弱者地位较为明显,为了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本法在附则专门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4.目前金融消费、医疗服务、教育服务以及知假买假的行为并未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在某些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或者保护条例中对前述行为作了和《消法》不同的规定,这种规定只在该地方有效,并不能推及全国。

(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不是很完备,为了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所以又制定了相对比较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在家用汽车产品纠纷案件中因部分车辆的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爆炸、自燃等给消费者本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四)《三包规定》和《召回条例》针对的都是汽车产品,《三包规定》中的汽车产品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中的汽车产品包括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

《三包规定》中的责任承担者是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召回条例》中责任的承担者是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在《召回条例》中还规定了:“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法律是个庞杂的系统规定,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同一部法律规定中提炼出对案件有用的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 李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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