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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07-08 16:58: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集中。

一、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治疗疾病医疗用语案。

2024年4月10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治疗疾病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店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查建议书后,对某店开展监督检查,经调查确认,2023年9月4日该店长李某为了招揽客户来店里修脚泡脚,在自己的微信名为“专业治疗皮肤病,青春痘,灰指甲”的朋友圈转发浙江甲甲幸肤手足护理总公司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图片及文字内容为:1、“排毒中药茶”;2、“一款能吃的中药面膜粉”;3、“古方祛痘膏”;4、“指甲益生外用中药调理”;5、“指甲益生补肾药酒调理”;宣传视频2段,内容为“指甲益生补肾药酒调理”“古方祛痘膏”“排毒中药茶”“指甲益生外用中药调理”,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的广告宣传图片文字内容和视频中使用涉及治疗疾病的医疗用语。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购进销售所宣传的产品,所发布的产品宣传图片文字和视频是当事人转发,无法计算广告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治疗疾病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做出行政处罚。

二、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治疗疾病医疗用语案。

2024年4月2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治疗疾病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店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对某店开展监督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店自2021年5月在淘 宝网店开展药王石相关产品的销售,该店于2023年2月,在淘 宝网店药王石茶石煮水石产品页面的“问大家”互动平台,向消费者回复“药王石茶石煮水,促进炎症消退,消除肿痛,改善胃炎、肠炎、肾炎、关节炎、肩颈性脊柱炎、腰肌劳损等症状;双向调节血压尤其可以降低高血压;增强和提高人体免疫功能,提高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对心脏病、冠心病等各种老年病均有疗效;改善血脂代谢,降低胆固醇、改善糖尿病症状”等内容,消费者进入该网店打开该产品链接均可看到此内容。经调查,当事人自行通过网络百 度搜索相关药王石宣传内容,复制回复消费者,无广告宣传、制作费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网店页面发布含有治疗疾病医疗用语广告已超过12个月,自2023年2月至查获时共销售药王石茶石煮水石25份,每份100克,零售价9.9元,销售额247.5元,药王石茶石煮水石是该店药王石加工各类首饰剩余的边角料,加工成本每份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做出行政处罚。

三、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奶嘴案

2024年3月2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奶嘴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奶瓶奶嘴,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某母婴生活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标有“hegen”字母标识的奶瓶6盒奶嘴6盒,该批奶瓶奶嘴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它有效合法资质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委托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该批奶瓶奶嘴进行鉴定,2024年2月27日收到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假货、侵犯HEGEN商标权”,2024年3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认可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母婴生活馆做出行政处罚。

四、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2024年3月2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对某店销售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2月26日,收到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批次芒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证明其进货来源。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4年3月19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某店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1月21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宣传充值抽奖活动,并于2024年1月22日在餐厅门头和店内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海报,内容:该店吃饭送手机 送现金 送空调 送宝马。充值满1000人抽奖一次抽十个888元的现金红包,50顿排骨锅霸王餐;充值满2000人抽奖一次6台华为MATE60手机,10台美的空调(手机空调可折现);充值满3000人抽奖一次送全新宝马3系一辆,且在该餐厅入口左侧处设置宣传海报底部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宣传的全新宝马3系价值20余万元。截至2024年1月22日案发时,共有三人进行充值,充值金额共计:2064元。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宣传海报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14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店停止对其销售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从乌鲁木齐新疆润信恒同纸制品有限公司印制2000个食用植物油的包装箱,印制费用6000元,在包装箱上印制厂址、厂名、保质期、生产日期、配料表、使用说明等内容,其中使用说明的内容是“纯天然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颜色金黄,澄清透明,气味清香,是一种重要的食用油。它含有大量的亚油酸等人体必需的不饱和脂肪酸,可以促进人体细胞的再生和成长,保护皮肤健康,并减少胆固醇在血液中的淤积,是一种高级营养油”。该内容是当事人从互联网上下载使用,未经过任何相关部门鉴定或者检测,擅自印制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全部是由当事人在自己加工生产的,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该批正在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当事人2024年3月25日生产的,包装4箱用于展示推广,每箱净含量:1.8L*3瓶,销售价格:每箱60元,截至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未销售,涉案金额6000元(印制费用),当事人还剩余包装箱1996个,当事人已经进行销毁剩余的包装箱,无违法所得。该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做出行政处罚。(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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