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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2024-06-14 15:50:18 江阴市场监管

2024年,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周庄镇某龙虾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联同计量检定员,对龙虾经营市场进行夜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一台用于龙虾销售称重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该秤铅封缺失且未经检定。检查人员现场将5Kg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秤上,显示读数为“6.240千克”,后经检定,该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案例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徐霞客镇某龙虾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联同计量检定员,对龙虾经营单位进行夜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一台用于计量称重的电子计价秤,该秤无铭牌、无铅封且未经检定。检查人员现场将该电子计价秤去皮,加载5千克砝码,按键“单价1”“单价2”“单价3”,分别显示重量(千克)“5.500”“6.000”“6.500”,后经检定,该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案例三: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城东街道某龙虾店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鬼秤”案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称重小龙虾的电子秤,现场放置5kg砝码显示为5kg,在输入密码后,5kg的砝码可以显示最高至8kg,涉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购入该电子秤称重并销售小龙虾,该电子秤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更换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案例四: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璜土镇某水产商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鬼秤”案

2024年6月1日,执法人员联同计量检定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有一台开机的电子计价秤,检定员将0.5kg的标准砝码放在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0.500kg,按“M1”键显示重量为0.525kg,按“M3”显示重量为0.575kg,按“M4”显示重量为0.600kg,按“M6”显示重量为0.650kg。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更换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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