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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典型案例②

2024-04-01 16:08:01 淮安市场监管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淮阴区某自行车大卖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淮阴区某自行车大卖场销售的型号为TDT235Z电动自行车和型号为TDT045Z电动自行车,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抽样检验,检出“尺寸限值项目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单位购进了型号为TDT235Z的电动自行车4辆、型号为TDT045Z的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价格分别为1679元/辆、1399元/辆。截至调查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共计11613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4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可能滋生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各类电动自行车的监督抽查,警示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防控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案例二

涟水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县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T533Z、TDT565Z、TDT537Z)的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车辆简图与实物不一致。当日,执法人员向上述电动自行车发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技术确认。5月24日,收到发证机构复函,结论是上述电动自行车与公司备案产品不一致,擅自加装了脚踏板前端左右两侧小脚踏。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单位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9辆,已销售了5辆,还剩4辆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72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未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存在侥幸心理,为增加商品竞争力和降低产品成本,对商品进行变更而不及时进行认证,造成商品出现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的强力监管,促使商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三

洪泽区高良涧某电动车门市销售不合格智能型电动车充电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洪泽区高良涧某电动车门市销售的智能型电动车充电器(规格型号:48V、20Ah,生产批号是:2022-07-10),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抽样检验,检出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和标志项目不符合T/TCDZ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某网络平台购进了上述智能型电动车充电器4只,购进价格为24.9元/只,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广大市民短途出行必备的代步工具,与之相关的充电器则成了老百姓日常使用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一旦不合格,安全隐患巨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自身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

淮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淮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存在违规改装的情形。当事人店堂存放的5辆电动自行车(引擎MAX版)鞍座长度为48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同时上述电动自行车安装使用的电池与车辆合格证上所标示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单位购进了上述电动自行车5辆,对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及蓄电池均进行了改装,尚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3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极易造成车辆失控、起火甚至爆炸等严重后果。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往往不顾消费者的安全,违规进行电动自行车的拼装、改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有力保障公众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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