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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营销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4-03-25 16:42:58 西双版纳市场监管

典型案例一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昆明市盘龙区某茶馆通过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喝普洱生茶等同于你在喝防腐剂”新生普等于慢性自杀”、“喝新生普等于喝毒药”、“六大茶类毫无意义”、“别喝云南白茶”、“白茶的伤害远大于新生普”等言论,并于直播销售的普洱茶产品外包装印有“别喝新生普,长期过量饮用有害健康”“中国茶不炙不熟不饮”等广告用语,因经营主体登记地址为昆明市盘龙区,本局将违法线索移交昆明市局。

2023年12月13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约谈。2024年1月23日,昆明市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仍然在其产品包装及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作品中发布关于普洱生茶和白茶有毒有害的不实言论,当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关于普洱生茶和白茶有毒有害的不实言论是个人多年来喝茶的经历和听到其他人的说法,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言论的任何依据。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典型案例二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在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举报,消费者称购买的“富硒白茶(紧压茶)”产品涉嫌违法,经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生产者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富硒白茶(紧压茶)”在其产品外包装印有普洱茶产品地理专用标志,内包装说明书印有“富硒能防癌、抗癌”的字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食品的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没款10996元。

典型案例三

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对景洪某钰茶业销售的南糯山普洱茶(规格:357克/饼,生产日期:2020年11月8日)进行抽样,经检验,样品的草甘膦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景洪市市场监管局查证,当事人在勐海县南糯山公路边集市向老百姓购买了上述普洱茶产品摆放于店铺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普洱茶产品已全部售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8800元。

典型案例四

勐腊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网络平台“张某的小店”购买的“2012年弯弓秋(饼茶)”产品涉嫌违法,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于网络平台店铺售出上述产品1饼,产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食品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480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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