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4年1月16日,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昆仑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46桶,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标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品的“昆仑之星”牌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两个批次共计46桶,其中生产批号为202302031631,数量为36桶,生产批号为202302241631,数量为10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冷却液进行拍照,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润滑油分公司初步鉴别为侵权产品。该批冷却液货款由公司员工现金支付,无法提供支付凭证、进货票据、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2023年11月30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润滑油分公司润滑油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经鉴定该批产品系侵犯“昆仑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杜志锋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