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案例沙龙>>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销店在销售保健用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案

2024-03-22 18:03: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4年1月8日,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销店在销售保健用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经销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2022年4月14日该店投资人马某从某公司以每盒300元价格购进“热炎康保健膏”24盒共计7200元,截至检查时已销售23盒,该产品标注:执行团标T/HBJY002,团标备案号:BJYP3946,注意事项:5、本产品为保健用品,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保健作用:缓解颈、肩、腰、腿、膝关节疼痛不适,促进健康。经查,2021年12月该店负责人李某从互联网下载内容为“宫延楼热炎康保健膏是一个传承了几百年的通经活络、祛湿抜寒的秘方,它由58味名贵种草药(其中公开44味,保密14味)经药酒泡制七七四十九天后,融合天然蜂蜡再通过特殊的工艺及祖传秘法熬制而成的一中药泥,它敷于人体患处,在5-20分钟内药效分解,通过药物的作用,加强细胞再生能力,促进药力渗透入皮肤3—7cm,产生活血化瘀,痛经走络,开窍投骨,祛风散寒等功效。所以它对颈肩腰腿痛、风湿骨病、类风湿及各种由于经络不通有非常好的调理和治疗效果”的广告用语,并制成宣传牌悬挂在销售区位置,用于推销“热炎康保健膏”的广告宣传。

该经销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销售保健用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经销店作出行政处罚。(杜志锋 李玉琴 孙洁)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上汽通用可靠性分析:三大子品牌故障 ...

  • 奇瑞汽车维修数据分析:失去通讯频发 ...

  • 浙江绍兴:千年黄酒的新时尚

  • 新能源汽车行业加快智能化和数字化发 ...

  • 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城区生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