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内蒙古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起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巴彦淖尔市某农资公司对化肥的质量、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巴彦淖尔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委托五原县一农资经营部为其代销颗粒钾肥12吨。2023年3月19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颗粒钾肥尚未销售且该批颗粒钾肥包装标识了以下涉嫌违法的内容:
一、包装正面:在标识总养分K2O≥20%的同时,标出了KCI的含量,≥32%。
二、包装背面:在介绍化肥性能、功能时使用了以下介绍语:有效激活植株体内抗病、抗逆和固氮酶活性,增强植株的抗病、抗逆能力、抗旱、抗寒、抗盐碱,预防黄叶、卷叶、僵苗、落叶、枯枝等病害的发生。
当事人颗粒钾肥为单一肥料钾肥,单一肥料钾肥只准标出单一养分即K2O的含量,而当事人颗粒钾肥在标出K2O的含量的同时,将KCI的含量一同标出,意在以错误的、引人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的质量状况,使消费者误以为颗粒钾肥的养分含量为52%,进而使消费者对颗粒钾肥的质量产生误认、误判、误购。
化肥产品不是农药。化肥产品的性能、功能作用只能是促进植物的生长,而不具有农药的抗病能力,以及农药的预防黄叶、卷叶、僵苗、落叶、枯枝等病害发生的特殊功能。 当事人对化肥产品作农药性能、功效宣传,其意在于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施丰收”颗粒钾肥是一种能够防治病虫害的肥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颗粒钾肥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8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五原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化肥的质量、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购进“彤洲”氮菌酸肥料2吨,“彤洲”特种微生物肥料1吨。当事人两种肥料包装上分别对肥料的主要性能、功能、质量状况以及曾获荣誉作出如下表述和标识:
一、当事人“彤洲”氮菌酸肥料包装正面(背面)标识有“24小时见效”文字和“技术指标:“N-P-K-Zn4.55%”。
本案中的肥料产品其肥效的释放、吸收的快慢主要决定于肥料产品自身的特性和植物的种类、属性,同时受制于地域,土壤肥力,以及气候、温度、湿度、墒情等诸多不可控因素,因而会制约和影响肥料产品肥效的释放、吸收速度。由此,当事人以绝对化的文字宣称“24小时见效”不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具有24小时见效的权威机构的相关报告。
肥料产品的总养分由氮、磷、钾三者构成且应分别标出,微量元素锌不应计入总养分中。本案中“彤洲”氮菌酸肥料将微量元素锌计入总养分,即技术指标:“N-P-K-Zn4.55%”的标识方式,易使消费者对该肥料的质量状况即肥料的总养分含量产生错误的认知。
二、当事人“彤洲”特种微生物肥料包装正面(背面)宣称“黑龙江农垦科学院26年研究成果,黑龙江农垦科学院生物技术中心监制”,以及具有“能诱导植物基因产生抗逆性,增强植株对前茬及当年药害的抵抗能力”等曾获荣誉及抗药害的能力。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曾获荣誉的相关成果鉴定证书和监制的法律文件,同时也不能提供诱导植物基因产生抗逆性,增强植株对前茬及当年药害的抵抗能力的权威机构的相关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彤洲”氮菌酸肥料、“彤洲”特种微生物等两种肥料以错误的、夸大的、引人误解的方式描述、介绍及标识相关养分含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及曾获荣誉,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两种肥料具有其宣称的性能、功能、质量,以及采用相关农业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并取得其技术支持,进而会对两种肥料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及曾获荣誉等产生误判、误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对其肥料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2023年4月6日,五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徐凤仙 郝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