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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具售后、健身消费!广东省中山市消委会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2024-03-13 14:33:01 中山市场监管

2023年,广东省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2896宗。

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质量问题类投诉居首位,其次是价格、售后服务、虚假宣传等投诉。

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分布在家用电子电器、房屋及建材、日用商品及交通工具、生活及社会服务等多个行业。

本次公布的十个侵权案例,涉及公考培训、宠物消费、定制产品售后责任、健身消费、购车补贴、家用电器消费、舞蹈训练服务、餐饮行业收费、通讯服务消费、教育培训等方面常见纠纷,分为五个篇章(每篇2则)进行公布。希望通过对案例所涉法律争议的梳理,能引起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关注,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

作为第三人的品牌厂家也要承担售后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安徽省的消费者冯先生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品牌全屋定制加盟店订购全屋衣柜,衣柜的总费用共7万元,冯先生于2022年11月向该加盟店正式下单,加盟店于2022年12月底为冯先生安装完毕。2023年,冯先生入住新房,发现定制的衣柜出现了抽屉轨道高低、拉手反弹、书桌抽屉太厚导致底下腿部空间不够,腿放不进去,书桌无法使用等诸多问题。冯先生再到位于芜湖市的该品牌加盟店,但发觉该加盟店已关门倒闭了。于是,冯先生根据订单等资料联系该品牌的官方客服,希望能解决售后问题。电话中,冯先生通过官方客服了解到,芜湖市的品牌定制加盟店虽然已经倒闭,但定制加盟店有品牌定制的保证金上交给品牌厂家。冯先生认为这些保证金就是用来处理品牌定制的售后问题的,但品牌厂家只是反复解释保证金不能乱用,并建议冯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加盟店法人维权,并不解决冯先生的定制衣柜售后问题。2023年7月,消费者冯先生投诉至中山市消委会。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品牌厂家,最终说服该品牌厂家履行定制衣柜售后责任,为冯先生的定制衣柜进行上门修复。

消委会点评 

本案涉及日常消费纠纷中一个基本法律概念——“合同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基础,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俗一点理解,就是合同参与人只能向某合同参与人请求履行或者不履行一定行为。

本来,根据承揽定作的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安徽省芜湖市的品牌加盟店应当按照与定作人冯先生的约定交付质量合格的衣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责任本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安徽省芜湖市的品牌加盟店承担责任,但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信任,选择在加盟店购买该品牌商品,系基于对品牌授权的信赖利益,品牌方应当对自身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有持续保障的职责。品牌方与加盟商之间成立了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品牌方便负有督查监管职责,应当对加盟商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其对于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实际影响和控制力。此外,品牌方因特许经营行为获取了经济利益,也获得了品牌价值提升、市场影响力增大等间接利益,理应承担特许经营扩张带来的风险。并且,品牌加盟店已向品牌厂家交纳了保证金用于处理定作衣柜售后问题。因此,品牌厂家作为第三人,构成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中山的品牌厂家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内对“合同的履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案例四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底,消费者欧先生在东区利和广场逛商场,后随朋友来到位于该广场的某健身俱乐部。在俱乐部职员游说下,欧先生扫二维码向健身俱乐部交款3000元。付款后,由于疫情等原因,欧先生一直没有到健身俱乐部消费。因此,欧先生以健身俱乐部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为由,要求俱乐部退款。欧先生被拒绝后于2023年4月投诉至中山市消委会。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发觉该健身俱乐部在收取欧先生3000元后,一直没有与欧先生签订任何服务合同,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健身俱乐部未能提供任何欧先生到店健身消费的记录。工作人员向俱乐部负责人指出服务合同始终没有生效成立,经调解,健身俱乐部最终向欧先生退回2700元。

消委会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上述个案中,健身俱乐部本应按照行业习惯及双方合同目的,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收取相关服务费或预付款。

该健身俱乐部通过扫二维码直接向顾客收款,并且,在收取顾客款项后,一直没有与顾客签订任何服务合同,也没有为顾客办理任何手续。而且,健身俱乐部未能提供任何欧先生到店健身消费的记录,作为收款方,健身俱乐部并没有实质履行其为顾客提供健身服务义务,造成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始终没有生效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健身俱乐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将收取欧先生的款项予以返还,由于双方在本次纠纷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依法各自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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