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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某县“饿了么”餐饮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案

2024-03-13 14:32:40 宝丰市场监管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3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饿了么”某餐饮配送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2019年1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饿了么”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严格审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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