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
四川凯沃丰化肥有限公司
为牟取利益
私自配比、生产质量不合格化肥原料
并对外销售
销售金额共计64900余元
凯沃丰公司生产、销售质量
不合格化肥原料的行为
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下
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重庆市一中法院”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并于近日在法院主持下
与被告凯沃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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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原料
重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重庆市消委会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被告在明知所销售的化肥未取得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还破坏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
被告用行为赔偿损失
当庭宣读《公开道歉信》
2024年2月,在重庆市一中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对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下述调解协议:
同意在《中国消费者》杂志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庆市消委会积极落实《实施方案》,立足法定职责,通过提起产品质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震慑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消协组织的担当作为。
本案对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对加强质量法治建设、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