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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规使用“生鲜灯”典型案例

2024-02-21 18:31: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商户,下达警告并责令经营者停用并更换灯具。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三都县中和镇潘某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1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都县中和镇三洞社区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潘某肉摊使用有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肉摊上方悬挂有三盏正常照明使用的“生鲜灯”,光线呈浅粉红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2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鲜肉货架上使用的粉红色光源(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二、长顺县某猪肉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1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时发现,长顺县某猪肉铺使用红白灯芯相间、红色塑料灯罩的照明设施。经与自然光对比,该照明设施照射在待售猪肉上,色泽发生明显改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5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猪肉铺使用的红白灯芯相间、红色塑料灯罩的照明设施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三、三都县九阡镇潘某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4年1月4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时发现,三都县九阡镇农贸市场潘某的肉摊上方有三盏“生鲜灯”照射。经与自然光对比,该照明设施照射在待售猪肉上,色泽发生明显改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9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肉摊使用的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四、独山县某蔬菜批发部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14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县某蔬菜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生猪肉,店内正在使用的1台照明设施发出红色的光,对销售的生猪肉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日,当事人将店内使用的红光照明设施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五、荔波县某杂货摊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1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荔波县某杂货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水果时使用改变水果真实色泽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期复查,当事人已按规定要求更换了照明设施。

六、福泉市黎某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18日,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时发现,福泉市金山街道金鑫农贸市场黎某销售生鲜猪肉的摊位上方悬挂有发出紫红色光的照明设施。经与自然光对比,该照明设施照射在待售猪肉上,色泽发生明显改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0日,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摊位使用的“生鲜灯”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

七、独山县某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6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县某肉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生猪肉,店内正在使用的4台照明设施发出红色的光,对销售的生猪肉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日,当事人将店内使用的4台红光照明设施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蔡航)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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