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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新规 推动新《公司法》落地实施

2024-02-08 21:33: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学习贯彻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新规 推动新《公司法》落地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勤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对催缴、失权、公示、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这些新规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一、新规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趋利避害的重要完善

1994年《公司法》正式施行,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认缴登记制实施十年来,有效解决实缴制注册资本高门槛、假验资、多闲置等突出问题,大力促进了经营主体发展。一是激发“双创”活力。营造了宽准入、低成本、高自主性的营商环境,“我的资本我做主”充分激发和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二是促进公司类经营主体倍增。截至2023年底,湖北省公司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公司)由2014年初的36万户增至150万户,增长了3.17倍;公司在经营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9.8%增至20.8%,提升1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由于对认缴数额、缴资期限等未加限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出资“任性”。“任性”出资导致注册资本虚高,不能如实反映公司实力。二是认缴“赊账”。我国公司平均存活期为3—5年,一些公司从设立到注销,“认而不缴”成为常态。“赊账”出资导致公司运转风险,出现权益纠纷时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资信“淡化”。在传统认缴登记制下,社会公众、交易双方无法通过注册资本了解公司真实资金信用情况,加之缺少对认缴登记制的有效监管手段,导致皮包公司、商业欺诈等屡见不鲜。《公司法》新规强化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束,从制度设计上强化股东责任、公司资信,保障交易安全。

二、新规是对注册资本认缴机制的理性修正

新《公司法》在明确注册资本缴足期限的同时,配套规定了过渡期、信息公示、催缴出资、股东失权等机制,进一步明晰了公司、股东、高管以及登记机关的法定责任。

(一)“缓冲”机制推动平稳过渡。新《公司法》借鉴了相关重大法律实施时设定过渡期的立法安排,为存量公司“逐步调整”预留“过渡期”,缓冲对存量主体的冲击。《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即自2027年7月1日起,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二)“公示”机制引导按期实缴。新《公司法》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明确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步明确不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引导和约束。《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三)“催、失、罚”机制强化提示惩戒。新《公司法》设置了公司催缴和股东失权制度。对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日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书面催缴并可设宽限期,期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即可经董事会决议后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同时,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认缴资金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的高管处以罚款。这些机制的建立,填补股东除名制“留白”,强化股东民事和行政责任,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良性发展。

(四)“监管”机制增强监督保障。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登记机关监督公司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职责。《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要求登记机关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的,可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为登记机关督促公司及股东合法、理性出资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三、新规执行需要把握实施路径

新规落地执行需要注意做好新旧衔接、业务对接、存量承接和监管联接等工作。

(一)推动新法与旧法的衔接。要及时开展相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避免与新《公司法》精神相冲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微信、短视频等方式,做好相关法条宣传解读,特别是针对投资者做好政策宣介,引导公司及股东知悉新规,自觉遵守新规。

(二)强化法律制度与登记业务的对接。将新法新规固化到登记注册业务中,是实施新规的首要问题。一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准确执行新规。二要相应升级登记业务系统,将新规转化为电子化登记系统规则和业务系统流程,完善新规提示、认缴临期预警、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推动新规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实施。

(三)做好存量公司规范与发展的承接。五年认缴期限执行后,短期内可能出现存量公司申请减资和注销激增的情况。登记机关要及时综合研判,统筹考虑公司类型、经营状况、行业领域等客观情形,分类施策,加大对减资变更登记的指导,引导合理调整出资期限、数额,挤出认缴“泡沫”,减少注销量,降低退出率,让存量公司有序承接、消化新规。

(四)加强认缴登记与后续监管的联接。登记机关要结合实际,充分有效运用新《公司法》为新规配套制定的监管措施及罚则。进一步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强化登记和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通过登管联动,探索登记和监管结合紧密、协调配合的执行模式,形成认缴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协同高效的工作闭环。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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