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连云港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类别、检验依据、抽样、检验、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
2.产品类别
本细则中产品为液化石油气。
3.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适用于该类产品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GB 11174-2011《液化气》
GB/T 32492-2016《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
4.抽样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不合格品标志的除外)视为合格产品。
灌装不少于2kg的液化气样品。每个储罐抽取两个样品,其中2kg作为检验样品,2kg作为备用样品。
5.检验
表1 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
1 | 组分 | C3烃类组分 | GB 11174-2011 |
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 | |||
(C3+C4)烃类组分 | |||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 | |||
2 | 二甲醚 | GB/T 32492-2016 |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检验结果确认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将检验结果报送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寄送受检企业。
受检企业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检验结果确认情况。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8.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