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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美肤丹丸有奇效?一男子无证生产销售自制药品被判刑!

2024-01-08 15:27:20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人声称有人在无证制售中药材美肤丹丸。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东阳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成分不明药粉、空药瓶、打粉机等物品,未发现中药材美肤丹丸药品成品。当事人陈述用于制作美肤丹丸的药粉系其本人用中药材加工制作,未添加任何化学药成分。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5种药粉及举报人提供的中药材美肤丹丸成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系由其加工制作)进行抽样,并委托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药粉、药品经检验,均检出一种或多种化学药成分。当事人行为涉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处罚结果

2023年5月25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12月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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