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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01-02 12:35:07 阳江市场监管

2023年以来,阳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江市江城区平冈某加油站涉嫌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加油机案

2023年3月16日至17日,根据线索,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对阳江市江城区平冈某加油站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擅自改动的强制检定加油机,并在一间平房内发现1台电脑中安装有加油站远程控制程序,该程序的“参数”界面中具有“枪号、设S、设Y、启动”等作弊功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电脑主机等物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扣押的8块计控主板与型式评价试验样机计控主板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使用具有“偷税”“偷油”作弊功能的计控主板的燃油加油机,导致税控存储器所读取的累计加油量与实际销售加油量的销售金额数值相差巨大,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查处阳东区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对阳东区某摩托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3台电动自行车待售。经现场对3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测量,结果均大于35cm,已超出国家标准规定。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0)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即≤35cm)。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3日购进3台不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53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查处阳江市江城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阳江市江城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和“机械强度”等3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从供货商购进20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阳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春市八甲镇某电器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7月21日,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春市八甲镇某电器专卖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5台不同品牌的家用燃气灶,5台燃气灶均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经检验,5台家用燃气灶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铭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被检验产品严重不合格。经查明,阳春市八甲镇某电器专卖店购进4款共6台家用燃气灶产品在店内销售,货值金额为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阳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阳春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趣味玩具的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可迁移元素等检验项目不符合《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 特定元素的迁移》(GB 6675.4-2014)的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2月2日开始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上架销售十二生肖动物模型仿真小恐龙儿童塑胶玩具,共销售7个上述不合格的儿童塑胶玩具,销售金额共20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阳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春市河口镇某饲料店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2月14日,根据投诉线索,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春市河口镇某饲料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标有“金沙河”字样的小麦麸18包。经鉴定,确认该批小麦麸为侵犯“金沙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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