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试行)》,更新完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厘清轻微不罚适用的“尺度”,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全面彰显了监管为民理念,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做到寓服务于执法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营造合法公正的法治环境。现将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指导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广饶县乐安街道某超市(吕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根据监督抽检结果,2023年7月10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乐安街道某超市(吕某某)经营不合格食品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次食品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产品的等级与食品标签标示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且按照要求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资料,充分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规定,东营市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案例二:东营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康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东营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康某某)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主要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因客观原因未在法定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决定:经综合裁量,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案例三:东营市某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11月22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某乳业有限公司网站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明,在该公司官网主页上宣传使用“拥有目前全球最先进的智能化生产线”的广告用语,已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该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决定:经综合裁量,鉴于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其广告系自设网站发布,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案例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日用百货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根据案件交办线索,2023年8月28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日用百货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白酒4瓶,经查明,该品牌白酒系侵犯了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决定:经综合裁量,鉴于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