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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12-30 21:45:19 无锡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紧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关注民生,在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等领域,全链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危及民生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须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2023年2月23日,江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无锡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总工程师须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向桐乡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41米双推板氮气保护窑,销售价格为280万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向江门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44米双推板氮气保护窑,销售价格为292万元。同时,江阴局委托上海公沁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氮气保护窑进行技术要点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技术要点与投诉人江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技术要点特征相同或实质相同。2023年5月10日,江阴局委托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投诉人2021、2022年度工业窑炉的销售毛利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得出2021、2022年工业窑炉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1.63%、17.23%,两年平均销售毛利率为13.86%。经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为792792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鉴于当事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仍不交回原单位管理或销毁该技术秘密,并自行设立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其行为已经转变成侵权行为,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是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处的重点方向,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着力点,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事关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整体竞争力提升,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宏观效应和社会影响。

案例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食品安全终身禁业案

2023年8月2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如东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徐某于2023年6月6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相关的工作。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指行为。2023年11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与长三角各地职能部门协作,着重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等违法行为。本案查处发挥了“铁拳”行动的震慑作用,也保持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食品安全“处罚到人”是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具体体现,是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必要制度,有利于警示、教育经营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有利于食品安全犯罪乃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预防,从而构筑更好更全面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案例三: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5月14日,当事人生产的散称粉皮,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生产并销售65kg粉皮至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在2023年5月14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上述粉皮因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宜兴局于2023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生产的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粉皮货值金额117元,违法所得为117元。

当事人生产的粉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部门立即查处,督促生产者分析原因进行整改,严厉打击食品中“两超一非”问题,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电线案

2023年4月24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执法人员发现印有其它公司名称和商标的电线,当事人无法提供合理的说明。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生产了2.5mm²的电线20圈,2023年2月1日生产了1mm²的电线35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同意,擅自在其生产的上述2批次电线合格证上标注相同的商标标识。同时,当事人在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2批次电线合格证上标注“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货值金额合计16700元,至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电线。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冒用厂名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在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电线上同时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厂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竞合。按照当事人行为最显著、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择一从重的原则,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责令改正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电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产业是宜兴市的支柱产业,形成了多家有一定影响力的电线电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相关企业都注册了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培育,部分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法商家租赁厂房,生产廉价的电线电缆,加贴他人注册商标来“傍名牌”,赚取超额利润,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品牌造成了伤害,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遏制制售侵权线缆的不良风气,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某百货商行好评返现案

2023年8月21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梁溪区某百货商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宣传卡片上使用了“五星好评”、“返3元”等用语。经查,当事人在美 团外卖开设的店铺“快某达•环球超市(无锡优选店)”,在饿了么平台开设的店铺“快某达•环球超市(无锡中心店)”在售卖商品的过程中,在包裹内放入内容含有“五星好评”、“反3元”等用语的宣传卡片,诱导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作出好评,以此来获得好评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又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卡片是由上游单位代为采购的,具体采购记录已无法提供,在使用该卡片期间,共计诱导消费者完成返现60单,180元,剩余上述卡片172张。在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卡片。2023年11月23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典型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近年来,“客服频频骚扰要好评”“下单看差评”等现象凸显,在互联网时代,“好评返现”成为商家炒作信誉、提升业绩的手段。然而,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虚假的“好评”变相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件的办理,打击“好评返现”违法行为,起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的作用;本案系典型的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案件。虚假的“好评返现”行为,对于其他诚信商家来说是一种“劣币驱良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此类行为,能够更好地引导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六: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生鲜有限公司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案

2023年6月17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某生鲜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实施了食品安全抽检。后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认定为不合格。梁溪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6月17日,当事人经个人送货上门进货一批豆腐,在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中,经检验判定该批豆腐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及钠盐(以苯甲酸计),违反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由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能落实索证索票,故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经调查,可查明数量为1.8公斤,销售价格为7.16元/公斤,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总计12.89元。

2023年9月8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未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豆腐中添加了不应当添加的脱氢乙酸钠进行保鲜,但在豆腐中添加此类食品添加剂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通过采取食品安全抽检等方式,积极发挥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将监管关口前移,有力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七: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亭东坊分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3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店堂中央立柱上有一块广告宣传牌,广告内容有“任我选重磅上线……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底制作并发布“任我选重磅上线”广告牌,宣传上述活动信息,内容中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无法计算当事人因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而取得的违法所得。2023年9月4日,当事人撤除了上述广告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从字面意思上说,即商家能够对自己开展的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规则、条款、奖励等问题进行最后的说明,其实质就是商家在活动中占主导地位,消费者没有话语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八: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堰桥某卤菜加工场(梅某林) 未建立生产记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夜查专项行动时,在堰桥某卤菜加工场(梅某林)生产场所发现,生产间调味品区域有1瓶打开使用过的“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同时现场无法提供生产、检验等记录。当事人为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未建立生产记录、在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7月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打开使用过的1瓶“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可能会导致食品中残留过量的亚硫酸盐,从而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肉制品生产企业理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谨慎使用,却为了改善产品色泽,超范围使用亚硫酸铵法,是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负责的表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九: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浦某销售以假充真农膜案

2023年6月13日,接公安案件移送,浦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膜。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浦某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农膜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正品江苏米可多农膜的情况下,找到无锡某农膜发展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生产加印日文标识的农膜,并以此农膜冒充江苏米可多农膜进行销售。经核算,违法所得共计960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以假充真的农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9月11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农工程主要原材料假冒伪劣问题是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重要领域。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农资产品,涉及农民群体切身利益。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将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严重的甚至造成绝产绝收等后果。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农膜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对购买者的生产、生活造成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不合格农资产品的查处力度,持续推进“铁拳”行动向纵深发展,为群众利益保驾护航。

案例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设备案

2023年8月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A公司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2套施耐德品牌的框架断路器涉嫌假冒。经查,A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采购“施耐德”框架断路器2件,合同金额134000元。当事人向B公司采购了上述涉案产品交付A公司。2023年8月4日,经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鉴定为非原厂组装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设备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7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施耐德电气公司作为知名企业,有着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知名度,2013年施耐德相关商标就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A公司的权益,打击了市场上“傍名牌”假冒施耐德商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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