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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3-12-30 21:20:45 无锡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决策部署,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委2023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聚焦党中央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操心事、烦心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依法清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和APP、查处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市场秩序,优化了网络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01

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线索,称当事人涉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某APP向全国招募刷单会员,并发布流转刷单任务,要求刷单会员在多个电商平台购买指定商家店铺的指定商品进行虚假交易,再根据交易商品单价向商家店铺收取相应服务费,并向刷单会员支付相应佣金。当事人共帮助2千余家店铺刷单超394万笔,货款合计超31亿元,收取服务费5800多万元,支付刷单佣金4600多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某食品店诱导用户虚假好评案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盒“好评返现”卡,卡片上印有“翻滚吧蛋炒饭,第一步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好评返现3元”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将“好评返现”卡随消费者订购的商品一起发给消费者,诱导消费者按照该卡的文字提示对当事人的销售商品给予五星10字带图好评,当事人给对应客户奖励3元微信红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某书店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案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文旅部门线索,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图书。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快团团”销售的《团圆》《石头汤》《月亮的味道》等16种出版物经有关出版社鉴定为侵权盗版图书,且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单位资质并保留相关进销货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团圆》等涉案违法出版物138册;没收违法所得1549.1元、罚款31000元,两项合计32549.1元的行政处罚。

04

某餐饮管理店利用不公平手段强制交易案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称当事人涉嫌利用不公平手段强制消费者交易。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餐品所标示的划线价格从未进行过交易,且强制消费者选取定制保温袋才予以配送。

当事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利用自身市场优势强制消费,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134.82元的行政处罚。

05

6家电影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案

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接消费者投诉,称无锡市各大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无锡市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影院主体在影院店堂以及线上APP购票平台显著位置标注“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鉴于公共卫生安全需求,请您自带或购买专属3D眼镜(6元/副)”等文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锡山区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某制衣厂“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衣物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事衣物等产品的生产,并在某批发平台上销售上述产品。为了提升产品在平台网站的搜索排名等,当事人向平台“店小二”朱某开放了后台操作权限,并提前预支部分钱款用于朱某组织“刷手”“刷单”。当事人在该平台共成交1303单,销售总额959.01万元,其中虚假交易354单,虚假交易金额858.7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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