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习水县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年1月5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习水县某卫生室药房内有待使用的某牌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等9款10批次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行政村卫生室。2023年1月5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药房内有7个五层的药架,药架上贴有药品分类标识,但药品未分类摆放。在当事人药架不同区域发现9款10个批次超过有效期药品,部分药品已开封使用,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未按要求进行药品养护和药品效期管理,无法提供药品使用记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获利情况。本局已于2023年2月2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药品养护、药品效期管理的行为。根据《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2023年2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习水县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3月10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习水县某便利店经营场所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便利店的日用化妆品售买区的货架上摆放有2瓶“某牌润发精华素” (其中1瓶“某牌染烫修护润发精华素”瓶身上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0月29日,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4个多月,另1瓶某牌丝质顺滑润发精华素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月2日,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2个多月);在食品售卖区的货架上摆放有8包同厂家、同批次、同规格型号的某牌食用碱碳酸钠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出保质期9天)。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于2023年3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