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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687号(商贸监管类17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12-15 16:43:26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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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687号(商贸监管类17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全国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完善出厂产品监管标准、规范合理使用“益生菌”名称、细化检测标准设定研判微生态产品特性指标的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针对益生菌在食品中使用相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依据职能分工,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监管

一是完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发布了《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用菌种安全性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等技术文件。组织修订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注册审评技术法规,由“菌种”水平细化到“菌株”水平,提高保质期内活菌数目,进一步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提升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功效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研究益生菌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为扩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范围,减少注册审批,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将益生菌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工作,研究构建有利于优化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监管工作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益生菌菌株的生产、评价、研究等资料数据库”。

三是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目前注册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主要涉及“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通便”等功能声称。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组织制定《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创新研发新功能、新产品。

二、重视食品加工用菌种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食品加工用菌种质量要求方面,制定发布了《酵母产品分类导则》《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和《酿酒酵母和乳酸克鲁维酵母的鉴定方法》等推荐性食品质量国家标准,在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基础、质量指标、检测方法等作出规定,为食品加工用菌种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规范食品加工用菌种及其制剂的生产许可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规范食品加工用菌种及其制剂的生产许可,并督促企业规范标示菌种及其制剂名称。为规范相关食品标签标识,在新编写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条款释义中以申请“益生菌菌粉”生产许可为案例进行了说明。

四、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采取综合措施,持续加大对包括利用益生菌虚假宣传在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坚决的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51.86万件,涉案货值金额10.91亿元,罚没金额29.47亿元。全年共责令停产停业194家,吊销许可证2123件,移送司法机关5147件,从业资格限制人数5.26万人。其中,案件数同比增长8.51%;吊销许可证同比增长334.15%;移送司法机关同比增长19.7%,“处罚到人”得到进一步落实。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完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将监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反馈,并提出完善相关标准的建议。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标准修订研讨和审议等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快益生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并根据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适时推动益生菌质量要求等标准研制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保障食品安全。

衷心感谢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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