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经常去菜市场买菜的消费者,对于“生鲜灯”可能并不陌生,由于它能让肉类显得更为红润,让蔬菜显得更为新鲜,能够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成为不少商家的“美颜神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12月1日起,全面禁用“生鲜灯”。
此前,为推动新规落地,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前部署开展农贸市场生鲜灯使用排查工作,并召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宣贯会,大力普及“生鲜灯”禁用的新要求,市区农贸市场大部分商家的“生鲜灯”已提前完成更换。
《办法》施行后,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是否还存在“生鲜灯”呢?新规施行首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开展了“生鲜灯”专项检查。
当天上午,市场监管部门在巡查到江都“绿之缘生鲜”市场时,便发现了一家还未更换“生鲜灯”的商户。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使用“生鲜灯”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场开出了首张责令改正通知书。
同时,执法人员表示,今后对已经整改的商户也会进行回访,对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防止“生鲜灯”的回流。
截至12月2日上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农贸市场59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562家,发现28个经营主体仍在使用“生鲜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8份。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持续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新规落地见效。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以及《办法》相关要求,为杜绝经营者“变相”“擦边”使用“生鲜灯”的行为,明确以下禁止情形:
1.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3.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4.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5.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不得出现违规行为。
(文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