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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发布惩治商业贿赂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3-12-01 19:26:29 宁波市场监管

为服务保障省市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有效提升市场竞争“规范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今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利刃一号”专项行政执法行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政违法行为专项法律监督,协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近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察院联合发布了5件惩治商业贿赂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惩治商业贿赂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1.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刘某涛、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3.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4.帅某、任某、宁海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等商业贿赂案

5.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例一

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贿赂方式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年3月22日,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

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0月30日,顾某某成为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承接镇海某园区环境检测业务,支付好处费给时任镇海某园区公司业务部经理的张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共承接了4次园区环境检测业务,金额共计53万元。检测业务费用结算后,顾某某将24.7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作为好处费送给张某。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5月31日,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回复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刘某涛、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刘某涛、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国,存在以贿赂方式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3月16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向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刘某涛、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至2019年期间刘某涛、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为了承接科技城项目的塘渣工程和外墙涂料工程,通过给予该项目负责人浙江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余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好处费,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获得了上述工程项目。期间两位当事人先后多次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余某5.25万元和1.8万元好处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11月1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刘某涛、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涛罚款15万元,对台州某涂料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回复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

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以贿赂方式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2月2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予以查处。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自2012年开始成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某公司的配件供应商,赵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的采购主管,有代表两家公司向各个供应商派放订单的权利。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出于获得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更多订单量以及维持原产品订单量的目的,以“每采购1根灯管给1元”支付赵某共计好处费15.5万元,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465.3万元,违法所得16.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4月25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罚没共计31.2万元,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回复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

帅某、任某、宁海某汽车维修服务部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帅某、任某、宁海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等存在以贿赂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3月27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向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帅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帅某、任某、宁海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等6家单位与宁海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7名工作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口头约定,帅某等在代办车辆年检时每辆向前述工作人员支付30元、50元、100元不等好处费,由前述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使其代办的年检车辆更容易通过检测获得合格证明,从而谋取车辆年检代办交易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6月,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帅某、任某、宁海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等主体采用财物贿赂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帅某、任某、宁海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等主体分别罚款2万元,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回复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

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以贿赂方式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3年3月21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书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与宁波某灯饰有限公司发生劳务合作关系,由当事人承接灯饰公司的劳务外包服务。其间,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郑某为了得到宁波某灯饰有限公司原人力资源部经理朱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劳务外包业务上的关照,于2020年1月到2021年12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朱某好处费共计5.77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9.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9月4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罚没共计19.92万元,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回复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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