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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⑬: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3-12-01 19:25:03 莆田市场监管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领域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莆田市涵江区某业冷冻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载货电梯案

2023年1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业冷冻厂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于2022年11月26日进行年检,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月13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没有年检合格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后,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3年1月18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该公司依旧在使用,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公司马上停用。当事人委托福建省高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2月14日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02

莆田市某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9月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一小区在用的一台乘客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一小区在用的一台乘客电梯于2022年5月10日进行大修,5月11日电梯改造完毕并投入使用,改造过程中没有向福建省特种设备研究院申请监督检验,涉嫌重大维修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该电梯的使用单位系莆田市某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台电梯处于使用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查封。2022年10月份该公司对电梯进行整改,福建省特种设备研究院对该电梯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检验结果: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乘客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03

莆田市某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2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一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9部在运行使用的电梯的2022年9月以后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一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截至2022年12月小区内9部电梯处于运行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处于运行使用状态的9部电梯的有效定期检验合格报告,而上述9部电梯的2021年10月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均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0月”,均已超过上述下次检验日期。另查,2022年10月19日,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前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其9部电梯未定期检验,却仍继续使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9部未定期检验的电梯,并处以罚款16.5万元。

04

莆田市荔城区某香食品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案

2023年5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荔城区某香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所使用的锅炉的检验合格及使用登记证书等资料,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向浙江双峰锅炉有限公司购买、安装的一台锅炉用两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并联在一起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属于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23年5月13日委托莆田市龙泉锅炉有限公司将锅炉拆除。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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