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领域安全监管,强化“阳光充装”平台震慑作用,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通过“阳光充装”平台查处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以案为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01
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阳光充装”系统查处某燃气公司充装“无码”气瓶案
2023年7月,盐城市委办公室会同燃气、消防安全专家以“四不两直”方式对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形成《关于全市燃气安全使用情况的督查报告》下发各县市区,报告内容显示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
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调取了当事人充装台2023年7月22日的视频监控。经确认,2023年7月22日10时40分53秒至10时44分45秒当事人充装台“阳光充装”平台监控视频显示,有2名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先后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的2只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充装过程中,未使用扫码仪对气瓶二维码实施扫码,而是通过手动随意输入二维码编号方式完成气瓶充装。
当事人充装无二维码信息标识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4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不定期对当事人扫码充装行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违规充装的行为。
02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7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阳光充装”平台对当事人实施非现场监察,发现2023年7月18日至7月20日,当事人存在44条无档充装气瓶数据。
经查,当事人充装44只气瓶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气瓶信息及时录入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而是先记录在纸质记录簿,过后对充装完成的气瓶进行信息补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2023年8月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阳光充装”平台对当事人实施非现场监察,发现2023年8月1至8月2日,当事人存在4条无档充装气瓶数据,当事人充装4只气瓶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气瓶实施充装前检查且为上述气瓶建立电子档案。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要求为其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并建立电子档案,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整改,当事人充装气瓶的电子档案和充装前后记录均齐全。
03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3年3月9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对辖区内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对当事人充装记录随机查询,当事人在2023年3月7日15时00分至15时11分时间段内共显示充装记录为4条,执法人员随即通过“阳光充装”平台视频监控回放功能,查看了上述时段该气站的充装台视频,发现上述时段当事人充装台上共有10只气瓶,完成充装5只气瓶,2只气瓶正在充装,3只待充。经现场比对及后续调查,确定上述充装完成的5只气瓶中有3只气瓶在系统中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另外2只气瓶无充装前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当事人能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