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东阳市画水镇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送达检验报告。经抽检,其店内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这两个项目上不符合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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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